反匿名攻訐!業界惡意毀謗、公然侮辱,無所遁形!勿以身試法!自毀前程!

近來發現有不肖美髮業界~擅於網路˙知識+公然毀謗˙惡意侮辱˙四處散播不實言論~以攻擊本店!企圖混淆視聽!!進而以自吹自擂~自問自答之方式炒作~為維護本店聲譽~已循司法途徑解決!
請消費者安心!!

目前很多網路使用者的觀念需要修正,很多人認為網路是法律的化外之地,不必遵守傳統的法律,這些人在日常生活上通常也都循規蹈矩,但是在網路上卻自恃技高一籌,誤認立法院尚未修訂網路相關法律,誤認執法者未受過網路使用訓練,誤認他人無法追蹤到自己,誤認為在網路上享有法律豁免權。這些錯誤想法使得很多人誤蹈法網而不自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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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 是否會成立
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,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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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指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侮辱行為,例如大罵幹x娘、白癡智障...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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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而
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,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、與某人有通姦行為、竊盜、詐欺..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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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 理所當然會成立
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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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.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,侵害了個人法益,是屬於犯罪行為,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,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,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,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,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,追究他的刑事責任。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【名譽】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請求損害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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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.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(名譽),因此被害人(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)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 請求損害賠償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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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有心人士~誡之~慎之!!~!! 
文章出處
http://www.asiafocus.com.tw/focus/knows/know008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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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,被判刑 10 個月, 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, 別太衝動了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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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還不了解事情的嚴重性,請你參考以下的網址:
凡『寫過』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  出自中國時報標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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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,結果不但被告且判賠十萬元。
http://jouston.no-ip.com/archives/00019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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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案件:
http://blog.yam.com/kiss486/article/47176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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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於http://blog.sina.com.tw/evastory/article.php?pbgid=39537&entryid=573009



刑法第 309 條    公然侮辱罪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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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 310 條    毀謗罪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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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8條
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
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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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4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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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95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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